雷曼迷你債券事件暴露本港金融產品銷售問題,據有關結構產品的發行章程,雷曼的迷你債券中文銷售文件主要以債券形容產品,但實際上該產品絕非一般投資者傳統上所理解的債券產品。
首先雷曼將有關產品的品牌定為迷你債券(Minibond)已經極度誤導,令投資者誤以為產品的種類為債券。如果非東窗事發後證監會披露,相信絕大部分投資者都不會知道所謂迷你債券是一個機構產品的品牌,而非產品類別。
雷曼迷你債券事件發生後,絕大部分的苦主均表示以為自己投資的是低風險的債券,但實際上是Fixed Rate Callable Credit-Link Notes,其中文發行文件則說是「可贖回信貸相聯定息債券」。
關鍵的是中文發行文件,在約五十頁的說明書均以債券作為產品的簡稱,包括「本公司債券」、「債券簡介」、「A組債券」、「駿驅迷你債券系列二十九」、「奪魁迷你債券系列三十四」等。
更關鍵的是即使投資者有耐性閱讀有關迷你債券的中英文發行文件,相信一般投資者在理解其所購買的迷你債券產品上也有一定的困難。事實上在迷你債券事件後,財經事務及庫務局也傾巢而出向記者解釋有關產品、法律程序和相關市場情況,但就連記者掌握有關產品和情況,也遇到困難。
金融市場發展日新月異,產品五花八門,而且往往涉及複雜的金融衍生產品,並非一般投資者可以掌握。而目前本港對金融產品的銷售是以披露為本,證監會不會審批 產品本身,而是審閱有關文件是否有足夠的披露,在銷售層次,證監會和金融管理局則規管有關證券行和銀行職員是否按指引銷售產品。
是次雷曼如此複雜的高風險結構產品,可以通過銀行銷售給一般投資者甚至退休人士,職員對產品了解程度和投資者對產品風險的了解都值得商榷